规章制度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01    浏览次数: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推动学校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基地是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基地和实践基地。双创基地开展项目孵化,包括创客实验、创新实训等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创新创业主体性作用,逐步实现学生、团队及其项目从起步到成熟的渐进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创新创业基地空间的整体管理,凡该空间范畴内创新创业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双创基地的管理机构为学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双创基地管理制度,协调入驻基地的企业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基地管理工作;

(二)聘任专家、学者为创业基地决策、发展提供指导,提供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负责基地宣传、校企合作、项目融资及市场推广;

(四)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进行相关内容培训。

第三章 双创基地管理

第五条 经营管理:

(一)团队在双创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双创基地安装面部识别系统,对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统一管理;

(三)双创基地定期对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双创基地负责指导学生团队的项目研发与经营活动,并对学生团队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管理与纠正。

第六条 规划管理:

(一)团队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二)各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但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进行改造;

(三)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以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双创基地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者损坏,要及时报告双创基地,必要时立刻报告保卫处或报警;

(四)因团队经营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须及时报告双创基地并进行修理修缮;

(五)团队不得擅自在场地内部或场地旁边举行大型活动,如需举行,需提前申请。

第四章 双创基地优惠服务措施

第七条 场地设施使用及经费支持:

(一)双创基地为团队提供场地及相应设施;

(二)学校将投入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一)双创基地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团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新创业成果,提高创新创业团队水平;

(二)双创基地聘请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基地顾问,对团队进行培训、咨询、指导;

(三)双创基地帮助团队分析、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宣传推介与代理服务:

(一)双创基地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团队及项目;

(二)双创基地为团队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战略伙伴;

(三)双创基地为团队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咨询及代理服务。

第十条 商务服务:

(一)双创基地提供会议室、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等设备;

(二)双创基地提供通讯、复印、传真、打印等服务。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团队在双创基地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期原则上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双创基地的综合治理:基地卫生及水、电等设施的使用遵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双创基地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严格遵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