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管理,鼓励大学生以创新创业团队形式积极参与创新、创造、创业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大学生动手能力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科技研发类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信息技术类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商业服务类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文化创意类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学生创新创业团队须在学校登记入驻后,方能进行创新创业项目运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入驻团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须是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团队人数不超过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
2.团队须有明确的创新创业项目;
3.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4.团队须有学校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第四条 入驻申请
1.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申请须由团队负责人提出;
2.团队提交入驻基地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
第三章 审批
第五条 审批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3.创新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
5.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
6.同等条件下,团队获得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可优先入驻;
7.同等条件下,参加过我校创新创业培训、以及其他创业培训的创业项目优先入驻。
第六条 审批、注册与准入
1.双创基地对团队提交的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2.双创基地对符合标准的团队进行公示,无疑义后,在双创基地的指导下,15天内完成创新创业工作场地的装饰,经检查合格,5天内正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团队成员学习双创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
4.团队领取场地编号及柜子钥匙,并入驻基地。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如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在项目入驻期间发生变更,或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在入驻期内毕业需要变更,须向双创基地提交变更申请,经双创基地批准后变更。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若是出现以下问题,经双创基地核实后,可终止其入驻,并根据双创基地有关规定对其处罚,责令其离开基地。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双创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收取一定的场地租赁费,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1.经学校评估认定为不再符合基地入驻要求的团队;
2.每学期经营状况不佳,学期综合考核合格但排名在后30%的团队原则上予以终止;
3.团队依托校外机构入驻基地,并由校外机构或非在校生主导的创新创业活动,一经发现核实立即终止;
4.团队未按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
5.未按照基地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室经常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者,经核实可终止;
6.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要求,随意扩大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的;
7.凡是未征求双创基地同意,接受采访并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团队,双创基地将追究其责任,缩减其入驻场地或终止孵化;
8.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创新创业入驻项目的;
9.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10.向双创基地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的;
11.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12.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者;
13.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团队入驻后,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团队须提交学期和年度创新创业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2.团队须按要求参加创新创业研讨活动及相关的培训;
3.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须征求学校宣传部门意见,不得单独接受采访;
4.团队可以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新创业等活动,但需要向双创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后勤集团和保卫处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5.入驻团队及个人须遵守双创基地相关规定。
第十条 考核
(一)考核时间:创新创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入驻期;成果汇报考核每年2次,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进行。
(二)考核程序:
1.双创基地向创新创业团队发出通知,团队根据考核标准,在学期、年度末上报项目运营报告;
2.双创基地对团队学期、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
3.双创基地根据检查评比情况,评选优秀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之星;
4.双创基地将团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的情况通报所在系;
5.双创基地为团队建立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基地根据检查评比结果,对优秀团队及其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团队创新创业实践获得的成果经考核鉴定后,团队学生可获得创业教育学分。
第六章 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基地为团队提供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积极推荐,参加上级的各类大赛,参加社会服务,争取资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